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9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談長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確定,認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就「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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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確定,認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就「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確定,認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就「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假釋期間犯販賣毒品等重罪,且經法院核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惟聲請人所犯實屬「輕微」罪名,原重刑假釋卻因而遭撤銷,顯輕重失衡,從而主張系爭解釋所稱之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其範圍是否包括法務部,尚非無疑,是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或補充解釋之標的;況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談長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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