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6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俞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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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充滿可主觀解讀之空間,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法院刻意忽略闡明權並怠於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選擇性適用系爭規定,對聲請人之訴恣意逕為駁回,致其無法及時使受損之權益獲得適當之救濟,與憲法要求及時、有效且完整之訴訟權、家庭權及親子團聚之保障,恐屬有間,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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