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363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1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忠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忠純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第十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忠純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第十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承攬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及第十一號民事判決乃枉法裁判,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裁判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忠純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