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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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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60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聲請人 邱武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武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八七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八七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以聲請人之子駕駛聲請人所有之輕型機車,未隨車攜帶該車行車執照,為執勤警員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舉發,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聲請人不服,案經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對聲請人裁決課處罰鍰,聲請人對之聲明異議,經該管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為終審裁定予以駁回而確定,認該確定終局裁定理由欄所載上開條例第十四條有關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之處罰規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係為減低逃避肇事的可能性及維護交通秩序一節,並非妥當,而上開條例就交通違規事件並未授權警察機關執行處罰,前揭警察局舉發通知竟限期命受舉發人繳納罰鍰,乃屬無效之行政處分,臺北區監理所之裁決,則屬重覆處置之行政處分,均已違法、不當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因而聲請解釋。經查其聲請意旨僅在指摘上開舉發通知、裁決及裁定之不當,並未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種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揭聲請釋憲之要件不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邱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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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