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1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0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三五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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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三五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三五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另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復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若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確定終局裁判縱曾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以聲請人所主張之損害,與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駁回聲請人國家賠償之請求。是該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是否與系爭規定相符,即與裁判結果無影響,自非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其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記載榜示及格日期,而非實際核發日期,是否與系爭規定相符,所表示之見解,縱與確定終局判決二所表示之見解,未盡相同,系爭規定既非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劉0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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