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8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秀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四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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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四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四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不採納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員地二字第一0二000七八四九號函所述事實,而為聲請人不利判決,違反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第八十條法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四號解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何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或本院上開解釋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賴秀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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