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6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博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論處有期徒刑之自由刑及併科罰金之財產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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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論處有期徒刑之自由刑及併科罰金之財產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處有期徒刑之自由刑及併科罰金之財產刑,有違反一罪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依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對聲請人犯非法持有爆裂物罪,論處有期徒刑之自由刑及併科罰金之財產刑,對於聲請人構成雙重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之非法持有爆裂物罪部分,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另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係不得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且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許博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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