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75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春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違憲疑義,又督促程序及調解程序是否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之範圍,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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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違憲疑義,又督促程序及調解程序是否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之範圍,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對於其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造成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其所陳,亦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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