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374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3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式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A203102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基監字第裁42-RA203102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Ο四號交通事件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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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A203102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基監字第裁42- RA203102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Ο四號交通事件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一一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二Ο四號交通事件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一一號交通事件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禁止停車標線之效力範圍及違規停放車輛是否會妨害交通等加以指陳,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0次會議
聲請人
楊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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