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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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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32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李麗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李麗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而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ㄧ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而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ㄧ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而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ㄧ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就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而確定,是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應以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二次及第一四0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憑證據及理由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且其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卻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ㄧ附記論罪法條全文云云,顯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摘;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李麗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