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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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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9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詹德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詹德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數罪併罰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系爭裁定定為5年10月,據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助丑字第3533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記載為「已執畢1年2月、尚餘4年8月待執」,與系爭裁定不同,顯不明確,影響聲請人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如何計算等權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侵害其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惟並未獲確定終局裁定給予救濟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並未依法提起抗告,系爭裁定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聲請人就系爭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並為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部分,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其所適用之何法令及該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詹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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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