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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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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6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蘇旺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蘇旺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繼承派下員派下權存在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及108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繼承派下員派下權存在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及108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承派下員派下權存在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號及108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再審前確定判決當事人之繼承人)之配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向法院聲請與訴外人終止收養關係後,其生父旋於同年7月24日死亡,依祭祀公業條例(聲請人誤載為祭祀公業法人條例)第5條規定,聲請人之配偶即繼承其生父於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惟確定終局判決卻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認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於99年9月8日始確定,聲請人之配偶並無繼承其生父派下權之可能,而有違反系爭解釋之違憲疑義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蘇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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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