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73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 迴避
- 黃璽君大法官
- 聲請人
- 王隆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事件暨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56號裁定、98年度判字第679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違反建築法第25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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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章建築事件暨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56號裁定、98年度判字第679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違反建築法第25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暨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5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98年度判字第679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違反建築法第25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增建之4至5樓為合法建築,並供作無線電基地臺使用,詎遭雲林縣政府強制拆除,確定終局裁定、判決未予糾正,係枉法裁判,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等規定,應予廢棄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迴避
黃璽君大法官
聲請人
王隆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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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