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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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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1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聲請人 杜貴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杜貴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50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26年抗字第453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50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26年抗字第453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50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26年抗字第453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6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經同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認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聲請再審部分,無理由駁回;至以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聲請再審部分,則不合法駁回。本件聲請所爭執者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聲請再審部分,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與前開行政法院裁定,就適用系爭判例所持之見解發生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查系爭判例並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統一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杜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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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