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寶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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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本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75年觸犯刑法第272條,該條已有變更,應重新裁判;刑法歷經修正,聲請人有權選擇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8條,請求本院解釋該規定所稱6個月從何時起算,並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劉寶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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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部分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虹霞、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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