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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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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統二字第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莊清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莊清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認屏東市公所對急難紓困方案生活陷困之認定標準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認屏東市公所對急難紓困方案生活陷困之認定標準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認屏東市公所對急難紓困方案生活陷困之認定標準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處大二字第1100002624號函通知於文到10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110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莊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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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