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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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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48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彭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人民團體事務、考試、給付報酬等事件及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99年度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0月1日100年度訴字第2154號、104年10月6日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人民團體事務、考試、給付報酬等事件及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99年度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0月1日100年度訴字第2154號、104年10月6日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62號、第6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14號、第1015號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17號、99年度上字第530號民事判決、104年度抗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聲請人誤植為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判、9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判、99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判、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判、100年度家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判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裁判,未依相關法律規定裁判,侵害人民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同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人民團體事務、考試、給付報酬等事件及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99年度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0月1日100年度訴字第215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二)、104年10月6日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6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四)、第6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五)、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六)、第101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七)、95年度上易字第61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判八)、99年度上字第53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判九)、104年度抗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十),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聲請人誤植為上更(一)字)第106號民事裁判、9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判、99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判、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判、100年度家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判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裁判(下合稱系爭裁判十一),未依相關法律規定裁判,侵害人民權利,聲請統一解釋。

(三)1、關於據系爭裁判一、二及三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裁判三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2月23日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依法就前開裁定及系爭裁判一及二本得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而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均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2、關於據系爭裁判九及十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並非前開二裁判之當事人,自不得執以聲請統一解釋。3、關於據系爭裁判十一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統一解釋,所敘裁判字號,均有數個裁判,聲請人未表明所據聲請之裁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106年7月18日處大二字第1060019300號函通知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據以聲請統一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或敘明裁判法院、案號及裁判日期等其他足供檢索之要素。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9日另以書函送達本院,然內容仍未補正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或其他足供檢索之要素。是經核仍與法定程式不符,視同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4、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判四及五提起抗告,分別經系爭裁判七及六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判七及六為確定終局裁判,與系爭裁判八俱為本案之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判六及七,未依提審法第一條但書之意旨,仍以機關拘禁、逮捕為提審訴訟標的,與提審法保護人身自由意旨不符,有統一解釋必要,並請求統一解釋救濟系爭裁判八等語。惟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彭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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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09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