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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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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510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3 月 28 日聲請人 楊錦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3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98次會議
聲請人
楊錦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建築起造人有背於建築物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所有權,有無牴觸憲法之規定,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建築起造人有背於建築物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所有權,有無牴觸憲法之規定,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祇謂,請解釋建物起造人,有背於建築物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與處分,是否符合憲法及民法保障人權之規定等語。並未敘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8次會議

聲請人

楊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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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