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80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一號民事裁定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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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一號民事裁定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一號民事裁定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尚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詹○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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