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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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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179號

解釋日期 84 年 07 月 28 日聲請人 王萬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4 年 07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31次會議
聲請人
王萬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王萬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竊佔案件之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萬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竊佔案件之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刑事確定判決,未有注意其已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事實,本無所謂刑事上之竊佔;且其複丈定界以水泥柱、鐵絲網圈圍,乃在防止再度被侵奪,非屬竊佔之行為;而該案所聲請之證人復概未予調查,關於刑事追訴權時效亦未加以斟酌等由,聲請解釋憲法,並非主張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1次會議

聲請人

王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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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