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179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萬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萬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竊佔案件之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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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王萬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竊佔案件之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九號刑事確定判決,未有注意其已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事實,本無所謂刑事上之竊佔;且其複丈定界以水泥柱、鐵絲網圈圍,乃在防止再度被侵奪,非屬竊佔之行為;而該案所聲請之證人復概未予調查,關於刑事追訴權時效亦未加以斟酌等由,聲請解釋憲法,並非主張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1次會議
聲請人
王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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