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2號
- 公布日期
- 55 年 08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300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于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疑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疑義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依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中國煤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損害,提起民事訴訟經受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惟該判決已因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經最高法院為第三審判決而尚未確定,聲請人據以該案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予以解答。
會次
大法官第300次會議
聲請人
魏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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