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66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冬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性質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聲請人所陳,皆為一己主觀之見解,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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