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15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文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及同院北斗簡易庭一0一年度斗簡字第二六二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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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及同院北斗簡易庭一0一年度斗簡字第二六二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及同院北斗簡易庭一0一年度斗簡字第二六二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違反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無理由而予駁回,是應以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經查封拍賣之土地上所存之農作物既屬不動產之構成部分,收取權應由拍賣買受之土地所有權人行使之見解,與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使聲請人得享有前開土地之地上權並得收取農作物之意旨不符等語。核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規定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盧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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