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二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四號刑事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二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就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