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562號
- 公布日期
- 79 年 06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瑞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吳瑞宗聲請書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法院確定判決不適用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之規定,造成一事兩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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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吳瑞宗聲請書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法院確定判決不適用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之規定,造成一事兩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無非謂其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台灣高等法院未予查明其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竟予一事兩判,復遭最高法院以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判決駁回確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既屬法院認事用法有無錯誤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5次會議
聲請人
吳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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