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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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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1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聲請人 魏桂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因與保險公司就住院理賠金有爭議,提起民事訴訟,遭法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以承審法官為相對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被駁回後聲請再審,屢遭以未依法具體表明法定再審事由,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有牴觸憲法之疑義。2、聲請人就鑑定之醫師為被告向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被駁回,並遭檢察署行政簽結,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亦遭拒,有違憲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意旨2部分,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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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