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0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啟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豐簡字第三九四號、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九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檢秀宿一○五他四○六字第○○九四二四號書函通知簽結一○五年度他字第四○六號案件,及前曾簽結一○四年度他字第一五八六號、第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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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豐簡字第三九四號、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九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檢秀宿一○五他四○六字第○○九四二四號書函通知簽結一○五年度他字第四○六號案件,及前曾簽結一○四年度他字第一五八六號、第一九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四○九一號、第四五七○號案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豐簡字第三九四號、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九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檢秀宿一○五他四○六字第○○九四二四號書函通知簽結一○五年度他字第四○六號案件,及前曾簽結一○四年度他字第一五八六號、第一九九九號、第四○八六號、第四○九一號、第四五七○號案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豐簡字第三九四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九號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其上訴,是應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九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析產鬮書所載,系爭房地應為聲請人與兄弟五人所共有,詎張啟昌竟擅自予以出賣,法院應判決命出賣人張啟昌及最終之買受人張文彬返還聲請人所有之應有部分,即系爭房地五分之一,然法院竟認系爭房地為張啟昌個人所有,判決聲請人敗訴,判決有違憲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令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各級法院檢察署所為之簽結書函及簽結案件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啟明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