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256號
- 公布日期
- 79 年 01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心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失當,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失當,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之土地雖已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都市計畫區域內公園用地、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但地目現仍為「田」,且供農作使用,依土地稅法第十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及繼承時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等規定自當為「農業用地」,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半數,減徵遺產稅,乃行政法院捨此不由,逕依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斷,有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屬裁判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之問題,聲請人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授權訂定之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將已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排除於減免徵遺產稅範圍之外,何以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亦未據具體敘明,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3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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