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7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俊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毒品之意義不明確,有違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區分運輸毒品之目的、數量、距離等因素,不分犯罪情節一律科處相同之刑度,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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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毒品之意義不明確,有違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區分運輸毒品之目的、數量、距離等因素,不分犯罪情節一律科處相同之刑度,有違憲法之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運輸」毒品之意義不明確,有違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區分運輸毒品之目的、數量、距離等因素,不分犯罪情節一律科處相同之刑度,有違憲法之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判決駁回,應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購買並以國際郵包航空寄送方式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來臺僅係供自己施用,不應因毒品交付方式之不同,而與販賣毒品者構成運輸毒品之共同正犯,聲請人並無法預見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且系爭規定之「運輸」毒品意義並不明確,有違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又未區分個案運輸毒品之目的、數量、距離等因素,不分犯罪情節一律科處相同之刑度,有違憲法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定個案事實應否該當系爭規定之認事用法問題,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邱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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