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01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銓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前次王啟光、林福利、蘇鴻炎等人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請求返還標售抵費地價事件,認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用法律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鈞院解釋,因該聲請人等非兼具該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身分,與規定不符,致未蒙受理。本件聲請人為該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請按照前文賜予解釋等情。查上開聲請解釋案件,因該聲請人王啟光等未兼具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及行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二八三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身分,且該確定裁定所適用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兩確定裁定見解互異部分,事屬統一解釋問題,非人民所得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解釋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2次會議
聲請人
王銓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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