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3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詩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同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判決之當事人均未依法提起上訴,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係由普通法院作成,故聲請意旨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例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兩者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許詩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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