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1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昱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之有罪認定,與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刑事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之要旨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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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之有罪認定,與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刑事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之要旨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之有罪認定,與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三)之要旨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復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及確定終局判決僅依聲請人之自白及證人之警詢筆錄內容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唯一依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並與系爭判例及系爭判決三之要旨相歧異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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