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6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8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圳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申請退還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服務費事件,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申請退還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服務費事件,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申請退還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服務費事件,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指摘之財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訴願決定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8次會議
聲請人
蔡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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