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144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6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天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戒嚴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及「重大刑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由軍法機關審判規定」第一項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戒嚴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及「重大刑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由軍法機關審判規定」第一項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因販賣手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軍法機關依戒嚴法第八條規定審判科刑確定。聲請人認為伊非現役軍人,而當時台灣地區僅係戒嚴時期之警戒地域,並非接戰地域。依「台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第三條規定,軍法機關固無審判權,即依「重大刑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由軍法機關審判規定」第二條第一項之明定,亦衹製造軍用槍砲子彈案件,始可核定由軍法機關審判。聲請八係財賣手槍,而非製造手槍,軍法機關竟引用戒嚴法第八條第二規定自行審判,顯少違法。聲請人就各該規定發生疑義,究竟聲請人販賣手槍案件是否應由軍法機關審判,其引用法條是否適當,請予解釋等情。衹就確定裁判是否違法或適當問題聲請解釋,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60次會議
聲請人
黃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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