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7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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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官未依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審理模式審理程序進行訴訟,且未依據專利法第26條、第58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等規定解釋專利範圍,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24條,嚴重影響聲請人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事件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以系爭裁定核定上訴利益及命補繳裁判費,且依法就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是就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系爭裁定顯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而非屬確定終局裁判;又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係中間裁定,亦非確定終局裁判,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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