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7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秀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22條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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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22條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22條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指摘工程承攬契約明定以「立方公分」(CM3)計價,確定終局判決卻不採納,而依相關文件認係「公分×公分×公尺」之誤載,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等語,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秀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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