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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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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04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陳○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台愛字第○九七○○一二二一四號函所涉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刑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台愛字第○九七○○一二二一四號函所涉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刑事判決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判字第六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台愛字第○九七○○一二二一四號函覆駁回,而認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所涉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刑事判決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之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台愛字第○九七○○一二二一四號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