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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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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77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聲請人 謝和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謝和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認對人民申請劃定人行道之限制或不作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認對人民申請劃定人行道之限制或不作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認對人民申請劃定人行道之限制或不作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840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處大二字第106002743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雖於同年月31日另以補充聲請書送達本院,然內容僅係重申原聲請書之指摘,並未具體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是本件聲請,經核仍與法定程式不符,視同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謝和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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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