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545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0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章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尹章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尹章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教授送審資格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判決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不當,致聲請人之訴訟權及國家賠償請求權受損,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核其所述係屬確定終局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無錯誤之問題,並非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在客觀上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至所提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判例一節,查該判例係謂民事訴訟確認之訴之標的,通常須為私法上之私法關係,若公法上之關係,則必有特別規定,始得為其標的等語,乃釐清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界限。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如何適用此判例,仍屬見解範圍。是本件聲請,尚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0次會議
聲請人
尹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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