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377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11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88次會議
- 聲請人
- 賈忠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因案被緝獲認法院未將槍傷住醫院時間算入羈押期間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因案被緝獲認法院未將槍傷住醫院時間算入羈押期間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常被台北地方法院通緝,經警方緝獲,因槍傷住醫院五十七日,自稱在期間,警方曾施以戒具,禁見親友,現對台灣高等法院未將此五十七日併入羈押期間,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8次會議
聲請人
賈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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