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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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6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應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判決,以及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皆依累犯規定加重處罰,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判決,以及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皆依累犯規定加重處罰,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及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皆依累犯規定加重處罰,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查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聲請人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經系爭判決一判決有罪,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駁回,維持有罪確定。是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部分,自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部分,聲請人因違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與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下分別簡稱持有及販賣與施用毒品罪),經系爭判決二認定有罪。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8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關於持有毒品罪部分,並自為有罪判決,此部分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至此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至販賣與施用毒品罪部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維持原審判決,聲請人復行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3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並未表明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屬不合法而駁回,此部分至此亦已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持有及販賣與施用毒品部分,均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又聲請人就上開毒品部分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以上均合先敘明。
聲請意旨略以,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處罰,致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之累進處遇分數加重,不符罪刑相當、比例、公平、正義等原則,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故具狀提出釋憲及統一解釋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指摘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規定之處。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周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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