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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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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6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聲請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7號判決,所適用或實質援用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健保承字第90003071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100…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7號判決,所適用或實質援用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健保承字第90003071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100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新制醫院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與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或實質援用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健保承字第90003071號函(下稱系爭函一)、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100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下合稱系爭函二)、新制醫院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下稱系爭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與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系爭函一、二及系爭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認聲請人與主治醫師間僅得成立僱傭關係,違反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司法院釋字第576號、第580號及第643號解釋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意旨有違,且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職業自由。又系爭規定以劃一比例或倍數作為裁罰基準、未明定合理裁罰上限亦未設計適當調整機制,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四)惟查系爭函一、二與系爭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或實質援用,聲請人均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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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0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