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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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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72號

解釋日期 6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沈明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0 年 07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424次會議
聲請人
沈明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是否包括提存所書記官在內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是否包括提存所書記官在內請釋示案。

決議

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424次會議

聲請人

沈明達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