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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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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75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聲請人 王隆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五0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五0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五0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本件聲請書因與法定程式不符,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六日處大二字第一0二00三二五二四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並由聲請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聲請人既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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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