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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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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3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1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1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1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聲請意旨略謂: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即便系爭規定具有正當性,惟其無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逕以工會同意優先於勞資會議同意,且對未得工會同意之延長工時,一律視為違法,仍有違憲疑義。2、工會之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影響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權益,非工會會員卻無從透過工會選舉影響工會決策,系爭規定實施之結果,致同一事業單位勞工因加入工會與否,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且系爭規定就工會同意權之行使,僅限於企業工會而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已牴觸其所屬員工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結社自由權。本件聲請攸關勞動實務,應使聲請人或有關機關以言詞辯論之方式說明之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憲法上之權利遭受系爭規定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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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