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55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7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則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申購公教住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購公教住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購公教住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行政院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台(八七)專字第0一五七七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定購屋貸款契約成立時點之事實問題及適用上述要點及函釋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7次會議
聲請人
趙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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