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受刑人,在監執行中勞作金收入不足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新臺幣3000元,乃請求撤銷強制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卻遭系爭裁定駁回,系爭裁定違法違憲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已就系爭裁定提出異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下稱110年民事裁定)將系爭裁定廢棄,由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分,故系爭裁定及110年民事裁定均非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高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