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1)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2)妨害家庭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3)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1)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0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憲疑義;(2)妨害家庭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2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3)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2)部分,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得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判決(即確定終局判決二)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本件竊盜案,從民事事件開始,對造釋出之憑據皆斷章取義,法官未就無罪推論審理,逕自以片面憑證與說詞,漠視事件不合常理之處,以系爭規定一作成確定終局判決一判決聲請人有罪;(2)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系爭規定二之略誘罪規定,漠視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甚至剝奪其自由權與平等權,判決結果之比例原則也完全不利聲請人;(3)聲請人因兩事件分別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短期自由刑,因「信賴」個罪宣告均得易服社勞其一罪易科罰金而不用入監服刑,卻因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月,而不得易科罰金與易服社勞,無異變相加重處罰。上開等情,均已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 (四)關於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一及二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三部分:查聲請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8月,其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逾越法定抗告期間,抗告顯非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得依法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