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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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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381號

解釋日期 82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徐一發等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聲請人
徐一發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徐一發等五人聲請書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最高法院裁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徐一發等五人聲請書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最高法院裁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台北地方法院以裁定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相對人以兩造間之訴訟係不經裁判而終結,原聲請人未依規定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內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於法不合,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抗告非無理由,廢棄原裁定,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原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為最高法院駁回,聲請再審,亦為最高法院駁回,認最高法院之見解顯與其他法院裁判一致之見解歧異,致其訴訟費用賠償請求權不能行使,聲請統一解釋。查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變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裁判上見解,乃基於法定救濟程序之結果,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聲請人

徐一發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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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