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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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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71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聲請人 林承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林承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選訴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選訴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選訴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九六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六二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所定「有投票權之人」,依文義解釋,應指「行賄、受賄時已現實具有投票權之人」而言,然系爭決議竟認行賄、受賄當時雖尚未當選縣市議員,但於事後選舉結果當選為議員而取得投票權者,即與系爭規定之要件該當,已將處罰範圍擴及至系爭規定所未明文規制處罰之提前賄選行為,顯已逸脫法條文義可能之範疇,無異以解釋方法創設刑法所未規範之內容,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仍僅在指摘系爭決議未採以行賄、受賄時已現實具有投票權之人為處罰對象之見解為違憲,至系爭規定之立法意旨如何,其是否完全排除處罰提前賄選行為因而使系爭決議有如何違憲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林承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9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